为进一步提高国际教育学院、国际交流合作处(港澳台事务办公室)民主管理水平,广泛及时听取和解决分院师生员工在工作、学习和生活中存在的问题,对分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,受理群众诉求,接受群众监督,切实帮助群众解决实际问题,促进高质量发展。现制定领导接待日工作制度。
第一条 领导接待日每周安排1次,原则上为每周二上午9:00-12:00,接待地点为高新校区4楼国教院办公室。接待时间如临时有调整,由综合办提前通知。
第二条 接待对象为二级学院教职工、学生、家长等,综合办人员做好接待日的准备、记录、反馈和督办工作。
第三条 接待领导虚心听取来访师生员工反映的问题,如有对分院发展有利的意见和建议,须提交分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。
第四条 每次接待日后,工作人员认真填写记录表,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意见移交综合办。
第五条 来访人员服从接待安排,反映问题实事求是、客观公正,共同维护分院教育教学正常秩序和促进发展。
第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,由综合办负责解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