为切实做好微信使用保密管理,确保国家秘密安全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》、《保密法实施条例》及相关法律法规,结合工作实际,制定本规定。
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微信是指腾讯公 司开发的,运行在智能手机、电脑、PAD等终端上的即时通信服务程序,包含微信朋友圈、微信群、微信公众号、图文识别微信小程序等功能模块。
第二条 微信及微信群使用要坚持“上网不涉密,涉密不上网”,实行“谁建群谁负责、谁管理谁负责、谁发布谁负责”的原则。
第三条 严禁通过微信、微信朋友圈、微信公众号存储、处理、发布国家秘密、工作秘密和敏感信息。
第四条 严禁在微信工作群、微信私人群和微信点对点通讯中传递国家秘密、工作秘密、敏感信息。
第五条 严禁通过图文识别等微信小程序扫描、拍摄、识别、处理、上传、发布国家秘密、工作秘密和敏感信息。
第六条 严禁在手机、微信通讯录中存储核心涉密人员及特殊岗位人员的工作单位、职务等敏感信息。
第七条 微信公众号实行登记备案管理,在党委宣传部备案。各单位微信公众号发布信息前要按照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要求,实行“事前审查,一事一审”。
第八条 非必要不创建微信工作群,确需创建微信工作群应由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。
第九条 各部门、各处室要定期组织清理微信工作群,对长期不用,失去使用价值的工作群要及时解散、退出、清除。
第十条 发现自己或者他人微信违规存储、处理、传输、发布国家秘密、工作秘密和敏感信息的,第一时间向学校保密办(党政办公室)报告。
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,造成失泄密隐患的,将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做出书面检查;情节严重的,对其进行警告或者通报批评;发生泄密案件的,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第十二条 使用与微信功能类似的即时通信服务应用程序如OQ、钉钉等,保密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