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条 为党政办(外事办)作风建设,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,增强服务意识,树立良好形象,依据川委办【2008】4号文件及有关法律、法规、规章,制定本制度。 第二条 明确本部门岗位人员的职责分工,对相关工作做出办结时限承诺。
第三条 首问责任人或承办人应当认真及时办理有关事项,能够马上办理的事项必须立刻办理,不得借故拖延。暂时确实不能办理的,应明确告知可以办理的时间,做出相应承诺,限时办理。
第四条 延时办结的事项,承办人员要将有关事项的办理情况、办理结果及时主动告知办事人员。
第五条 超出本人权限或因条件限制确实无法办理的事项,应向办事人员说明原因,求得办事人员的理解。
第六条 外单位办事人员需要找院领导的,首问责任人应与相关院领导联系,得到肯定答复后,陪同办事人员到院领导会见处,不得让外来办事人员单独前往。
第七条 有关部门应该办理而在时限内没有办理、应该答复而在时限内没有答复的,涉及请示事项可是为默认,因此而出现的问题由负责办理和答复的责任部门承担责任。
第八条 需要限时办结的事项,限时时间不超过5个工作日(周末除外),最长不得超过15天(含周末)。
第九条 党政办(外事办)负责人负责对本部门限时办结的情况进行考核监督,接受办事人员的相关投诉和处置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