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二00七年八月二十二日)
一、在蓉大中专院校,应统一安装《高校集体户口管理系统》。
二、按照公安部2003年公布的“户籍管理七项便民措施”的要求,大中专院校学生入学后是否迁移户口,可根据本人意愿决定。
三、在蓉大中专院校本校、分校、二级学院在同一个校区的只能设立一个学生集体户(街路巷大门牌号唯一,可以下设附号)。在外设分校、二级学院就读的大中专院校学生,户口应落在分校、二级学院所在地。
四、在蓉大中专院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其他地址另设分校的,学生就读期间,按学校规定应在本校和分校之间分阶段就学的,新生入户时,由学校自由选择将学生户口落在分校或本校。
五、大中专院校新生入户工作应在每年的11月30日前完成。
六、学生毕业注销户口工作应在每年的7月31日前完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