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集体户口落户必备证件及落户
1、教师落户。 凡招聘、调入到我院的教职工及其随迁家属需持劳动人事部门证明、报到证、接收单位证明、户口迁移证等有效证件申报集体户口并接受日常管理。
2、学生落户。凡录取到我院的学生凭入学通知书、户口迁移证申报集体户口并接受日常管理。根据市公安局高校户籍管理办法规定,新生落户时间是入学当年的11月30日前,逾期不再统一办理。
二、集体户口迁出分类及迁出程序
1、 毕业生户口的迁出
毕业生户口迁回原籍或迁往工作单位的须由本人提供准确地址,毕业生户口迁出手续由各分院协助保卫处统一办理,每年的五月开始准备工作,六月三十日前结束所有毕业生户口的迁出工作。
2、 退学学生户口的迁出
退学学生户口迁回原籍凭学院退学文件(红头文件)原件,办理户口迁出手续。
3、毕业生户籍迁往地址变更的办理
由本人持派遣证到保卫处,保卫处根据派遣证上的地址更改《户口迁移证》迁往地址。
4、毕业生《户口迁移证》遗失后的补办
毕业生《户口迁移证》在办理落户途中遗失的,本人凭身份证、派遣证到保卫处填写公安局统一印制的《高校办理集体户各类事项申请表》,然后到办证中心补办《户口迁移证》。
三、集体户口的借阅
1、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借阅或复印户口登记表
办理结婚登记、出国审查、公证、申请贷款等需要户口办理的事项。
2、 学生凭学生证办理借阅手续,事情办理完毕后及时归还。
四、新生入校、毕业生离校办理户籍迁移须知
1、在校大学生可以自愿选择是否办理户口迁移,《户口迁移证》的迁入地址栏须填写迁入地的详细学校名称或地址。
2、毕业生办理户口迁出需注意以下几点
(1)、已找到工作单位的同学如果用人单位要接收户口,要填写清楚详细落户地址,如果用人单位不接收户口的同学可将户口落户到人才交流中心,报到证上的地址须与《户口迁移证》上的地址一致。
(2)、已办理户口迁出手续的同学要在《户口迁移证》上规定的有效期内一个月前往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。